博菲电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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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
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不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
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薪酬与津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
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
津贴或薪酬;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津贴,确有必要的,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职务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
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如独立董事津贴与
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
  基础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如基础薪酬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
则无需重新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绩效薪酬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个人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考核后,提出绩效薪酬发放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经营业绩;
  (二)公司发展策略;
  (三)行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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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岗位价值;
  (五)个人业绩;
  (六)通胀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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