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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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提名委员会
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博菲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
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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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遵选、审核(其中对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进行资格审核后还应当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和建议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在每 1 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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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
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
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条 证券部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委员会会
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
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 1 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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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某位委员同时
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
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
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会议
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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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员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决议情况有保密义务,
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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