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荣印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和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确定和披露若有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当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深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五)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
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
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
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工作需求提供必
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股东会的资料统一由证券部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部工作
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公司在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
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
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 投资者咨询电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
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
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
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
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日常管理部门。证券
部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定发布或者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对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
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完成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节 接受调研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生产工厂、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和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应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披露
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节 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
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相关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