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9 0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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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
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
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
聘请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
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六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并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
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大
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保障
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
取责任人的陈述,明确责任承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
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如果还同时触犯刑律,则公司有权将责
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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