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
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与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
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本制度所指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证券与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
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与投资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
与投资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
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内幕
信息知情人告知书(附件)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将
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
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
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一、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向证券与
投资部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证券与投资部要求提交其他登记文
件。
三、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
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
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