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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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
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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