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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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
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总
经理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
及合同订立等方面享有以下权力:
  (一)审批《公司章程》规定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银行借款、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
易事项;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规定由董事长审批的事项,或总经理认为有必
要征求董事长意见的事项,经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
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涉及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应主动向
董事会或总经理说明情况,必要时应申请回避。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不得安排自
己的近亲属担任公司重要职务或安排在关键岗位。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
策,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
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例行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实际需
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会人员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总经
理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事项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报公司董事
长备案。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经董事长批准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董事长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公司
经营情况。根据董事会要求,随时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及运用效果等。
  第十九条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应随时向董事长汇报工作。如公司发
生重大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或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二十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以
书面方式报告的,总经理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工作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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