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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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公司应安排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
要的资料,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各部门应当配合完成上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数据。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经与会全体委员同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个人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在相关事项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提前披露、泄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本议事
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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