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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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当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对提
名的同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
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经与会全体委员同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告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相关事项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提前披露、泄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
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本议事规
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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