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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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和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备案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
业质量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询比
综合,如涉及企业机密不宜公开采购的或在采用公开采购建立的供应商库内进行选聘的,可
采用邀请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公告公示。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
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
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
策与程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
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
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职
责如下:
  (一)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的具体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采购程序开展选聘工作;
  (三)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初步评选结果,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业务范
围、权利和义务、履约损失赔偿责任等内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五章   续聘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经评估可以对符合选聘
要求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
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
继续按相关服务协议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本制度规定期限的;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
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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