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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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
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
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
露。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个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除外。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时间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
效。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无法出席年度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在年度股
东会上宣读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
制。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公司设一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
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累积投票制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投票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
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事项存在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深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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