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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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
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
候选人。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
规定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
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明确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
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
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
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四条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
(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如进行差额选举时,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
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
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
决定全部的当选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
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
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
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
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
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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