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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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东
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定,且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新和披露应遵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认定和责任追究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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