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投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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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或经资产
评估或估价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专利权、商标
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或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
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经营资产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其他投资行为。
  不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委托理财投资
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是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发
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
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投融
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决定公司一年以内单个及
单笔项目投资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内及累计投资额
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决策程序为,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投资方案,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
报董事会备案。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项行
使职权:
  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审议的对外投资外,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金额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的3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四)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决策程序为,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其中,涉及购买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部门进行评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
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需要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董事会报
股东会审议;
  (二)重大投资事项需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根据公司对其投资金额及
参股比例,折算后按上述审批权限形成相应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 投资如果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查与评估、审批;
 (二)编制公司投资预算;
 (三)协调投资项目的筹资;
 (四)监控和协调项目实施;
 (五)组织项目验收和投产运营考核评价;
 (六)总结投资经验以及对投资的监控管理;
 (七)公司其他投资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行使投资管理职能,对所属分、
子公司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投
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
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筹措
投资资金、协助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
的投资工作。
            第四章 融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发行股票、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等方案,
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贷款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短期贷款: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
定公司年度短期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
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
     (二)长期贷款: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
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
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
                          ,都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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