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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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东
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透明,
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管理,保证公司同外界的良性互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实地调研、一对一沟通、分析师会议、路演、业绩说明会
和投资者见面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公司非公开
发行证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条 接待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工作人员在接待和推广活
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选择性地、
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客
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对方披露、透露和泄露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非公开重大信
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站上刊载对公司股价有影响
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
除电话、信函等形式外,利用网络平台、投资者见面会等形式,
实现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依据《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七条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
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
说明。
 第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
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企业秘密等,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和
路线,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非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和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
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
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所有投资者
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
等事项,需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与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
未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与会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
对接受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
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介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介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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