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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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职责;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分之二十;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
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一)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
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备
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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