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
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
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
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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