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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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
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自行废止。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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