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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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东北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根
据董事会制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管理政策,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与绩效标准,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披露: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待决定事宜与个人财务上存在利害
关系(但作为股东具有利害关系除外);
  (二)由于交叉担任董事职务而产生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存在上述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在有关决议的表决时须弃权,
不得参加有关决议的讨论;如果董事会有要求时,应辞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董事
的薪酬事项,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
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
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绩效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召开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自行废止。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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