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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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东北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制定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前一个月,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
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自行废止。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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