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
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宇顺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含对子公司)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
合作、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风险投资事项按照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还应遵循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第四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具有投资决策权。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均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批准权限: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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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另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董事会审议权限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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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进行审
议的,以及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豁免提交股东会或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应适用相关规定。
上述发生的交易涉及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
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董事长审议权限
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