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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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或“公司”)经营决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
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
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
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股份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 股东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
负责对股份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股份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十五日拟定股份公司年度生产经
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股份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工作报
告。
  第五条 股份公司运用资产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以下统称“交易”)应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
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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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股份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
  (四)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
到100万元以上的;
  (五)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股份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六)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会批准:
  (一)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股份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四)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五)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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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六)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七)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九条 签署重大经营合同权限: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的
合同,由总经理决定签署,但总经理在签署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
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对外举债
  (一)股份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但
在签署单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二)股份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
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长决定;单项金额未
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会决定。
  (三)股份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
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份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股份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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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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