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
组成,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负责人应为专职,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
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
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督促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内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
理规定。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及内审人员,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将内
部审计所涉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包括公司内部非内审部门人
员;如有特殊要求需查阅内部审计档案或者出具内部审计档案相关证明的,应当
向内审部申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
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
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
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
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制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
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
员可以直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
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