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智造: 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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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鑫源智造     公告编号:临 2025-50
          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有关规定的前
提下,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
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业绩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并
综合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股东意愿、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的原则。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未来12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
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利润分配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如下程序和决策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
论证: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
表意见。
  (三)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若本次利润分配
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且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分配政策时,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任一情形: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
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3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10%;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亦同。
  特此公告。
                    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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