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鑫源智造 公告编号:临 2025-48
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收到2份监管警示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6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0月10
日出具的《关于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
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4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16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367W)于2022年4月26日披
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按业务实质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存在少结转营业成本的情况,导致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多计
金额。考虑上述收入调整以及应扣除未扣除金额后,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多计
你公司直至2022年8月19日才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关于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
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46号)
控股子公司重庆天泰荣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和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相
关业务开展中,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营业收入确认不准确、营业成本误漏结转等
情况。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不准确。上述会计差错
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调减142.89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调
减437.2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109.35万元,总资产调减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
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的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勇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郑婧作为公司财
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邹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
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勇、时任财务总监郑
婧、时任董事会秘书邹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对上述监管警示函给予高度关注,后续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加强内部控制。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