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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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5-10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州光曜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曜钟洋”)签署
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光曜钟洋取得浙江
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169,902,912
股股份至宁波舜农收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曜钟洋的合伙
份额最后收购日止,委托方光曜钟洋将其持有的169,902,9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14.85%)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受托方宁波舜农行使,具体详
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披露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舜农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曜钟洋)(补充后)》。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526,215,61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5.98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62,677,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63,538,41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5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案》
   同意525,99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
反对2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1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反对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9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反对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9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反对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9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1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402,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反对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9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反对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9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反对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9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反对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9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526,07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
反对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39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同意股份数为462,871,670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同意票数为194,466股,约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
   是否当选:是
   同意股份数为466,886,390股,约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同意票数为4,209,186股,约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0%。
   是否当选: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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