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沟通与交
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
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
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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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
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接待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待参加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活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
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
事务代表参加。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接
待特定对象访问、调研,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
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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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
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
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
邀请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一);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
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二),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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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
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
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
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四),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
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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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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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电话预约。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程序
预约登记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 题
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
三、接待安排
时间:9 :00-11:00;14 :00-17:00
四、其他
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定等协助,可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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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是否接待:是 □否 □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类型: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希望陪同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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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承诺书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
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
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至少
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
动,承诺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
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 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 诺 人 (签字)
授 权 代 表(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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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签署:
甲方: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 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 项 ”
;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定义见下文)
, 供
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
协议:
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 方拟就项
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 方拟进行合作
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
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目的。双方同意, 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 内部与
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
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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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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