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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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
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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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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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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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