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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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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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审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范围内
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及公司直属生产单位和部门、管理/营销人员、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原则,除公司董事会外,不
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控制,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独立审计,任何组织和个
人均不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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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内
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
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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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审核公司内部的凭证和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会议记录。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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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的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向董
事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送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管理及营销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三)年度计划外的审计项目,按管理权限规定,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审计前应通知被审单位/人员。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后,报送董事
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人员,被审计单位/
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六)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
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董事会秘书提
出,由董事会负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供年度财务计划、
财务分析、月度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下属各单位要按时报送年度财务计
划、财务分析、季度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要求报送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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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各类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定要求保管。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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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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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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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
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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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不定期的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
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
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等行为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法
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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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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