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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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总裁、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
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
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若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二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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