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人;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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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
(二)一般交易: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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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
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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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
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
也应当及时披露。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该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事件: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
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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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坏账准备;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相应的审核意见;
员会委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原材料采购在连续两个月保持5%以上的变动幅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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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以上(一)至(七)款规定
的报告事项如在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
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
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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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
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
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