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范、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
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发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
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
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示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
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
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
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
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
必须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十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提请特定对象对外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前知会
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 诺 书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
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