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
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证券投资部进行
对外报道和传送。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依
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
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本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咨询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等报刊上公开的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参见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界定的内幕信息范围与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冲突时,以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准。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管理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事项的,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
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
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二
条要求填写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并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
填写和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应当
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
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
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
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
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
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
交易的提醒函》(详见附件3),并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函》
(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
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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