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11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3: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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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
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
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
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牟
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在最迟三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
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详见附件 1、2),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参照上述要求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通过含有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定的会议之日
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
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
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
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25%计算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
锁定。
  第十六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
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
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每次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述收
益的计算公式为:收益=反向交易的价差绝对值×本次卖出或买入的股份数量。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时(因公司派
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详见附件3)。本公司证券部应当在接到
上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
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确定的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
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
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解锁
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
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上述离职人员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
起六个月内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
外申报离职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
辞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交易主体 本人/配偶/其他亲属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交易方向 买/卖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
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
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在此予以确
认。
    同意您/亲属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计划中的
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
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亲属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亲属的行为将违反下列
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证券账户: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
  日期/期间:     序号:   日期:    数量:      价格:
上年末
上年末至本次变
动前的股份变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备注:
  本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
  报告日期: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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