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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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
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利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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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
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
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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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财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财务部应将重大会计差错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重大会计差错事项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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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存在重大差异:
(一)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
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
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
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第 5.1.1 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
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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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的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
认定为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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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根据
监管部门要求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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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