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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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
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航天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深
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对本单位及所属
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
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上市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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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
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
动的决策与执行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机构,在航天信息本部是审计法律部
和审计监督中心的统称。在涉及管理职责、对外报告、法定权
限时,内部审计机构特指审计法律部;在涉及具体审计项目实
施与执行时,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审计监督中心。在所属单位是
承担内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天信息本部及所属单位。所属各单
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在本单位管理制度中落实本规定相关要
求。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代
表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独立性进行
监督和指导,核心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
审计标准;
     (二)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关于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
况、重大审计发现、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质量评估结果的报
告;
     (三)督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履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
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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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作。
 第六条     航天信息构建“审管分离、协同增效”的内部审
计监督体系。
 审计法律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统筹部门,负责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规划、计划编制、资源调配、制度建
设、质量标准制定及数字化转型;负责接收并复核审计成果、
组织后续处置流程、督办审计问题整改;负责与董事会、上级
单位及外部机构的沟通协调汇报。
 审计监督中心是集中执行审计作业的专业化平台,负责根
据审计法律部下达的任务,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
计、股权投资后评价、内控合规监督评价等审计项目及违规责
任追究核查;负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跟踪与验收;负责运用智
能化工具穿透式开展风险动态识别、监测与预警等。
 审计法律部负责“定标准、下任务、管质量、用成果”,
接受集团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审计监督中心负责
“执行任务、出具报告、跟踪整改”,接受审计法律部的统一
任务指派、业务管理和质量复核。
 第七条 所属单位无须设立专职审计机构,但应当履行以下
内部审计管理职责:
 (一)明确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协管领导(如有)、
承担内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联系人,承担本单位干部管理
权限内的审计相关管理事项和报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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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及时、完整地向航天信息内部审计机构提供
审计所需资料和数据,无条件配合审计工作;
  (三)承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
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报
送整改情况,并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负责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要求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传达
和转化,推动举一反三,完善内部管理和治理。
  第八条 审计法律部在航天信息董事会、党委的直接领导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管理职责,向董事会及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
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单位承担内部审计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本单位董事
会、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党组织应当定期
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问题整改
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优化审计人员
专业结构,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
的职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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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
划,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业务
部门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
购买审计服务,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管控,并对采用的审计
结果负责。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符合航天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保密)及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法律部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审计
业务时,应通过向审计监督中心下达任务并由其统筹管理的形
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
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
入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对接审计法律部要求,履行本单位内
部审计管理职责,并按要求对本单位风险状况、内控有效性及
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航天信息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建立审计工作考
核评价体系,对各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同时
建立对审计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机制及淘汰机制,开展质量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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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条 审计法律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审计
工作的要求,本单位董事会、党委的部署、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的计划、所属三级单位预计开展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其他部门的
委托,统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审计机
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律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审计监督中心
负责具体执行:
     (一)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
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
审计;
     (四)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
计;
     (五)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六)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
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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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八)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进行审计;
     (九)组织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
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整改结果进
行监督、检查和确认(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具体跟踪验收);
     (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
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航天信息董事会、党委要求办理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业务需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加
本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
     (二)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结果,应
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三)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预
算、决算、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发至内部审计机构,确保及时全
面掌握信息;
 (四)根据管理需要,为内部审计人员赋予各信息系统相
应数据查询权限。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督中心在审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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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获取和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
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董事会、党组织提出表彰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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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重大问
题、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大违规违纪违
法问题线索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审计委员
会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在向集团公司报告时,如涉及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等事项,在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再行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法律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航天信息
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根据需
要调整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法律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向审计监督中
心下达审计任务,审计监督中心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被审计
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主要负责人应负责协调本单位各
部门及下属单位,确保审计组能够获取完整、真实的资料和信
息,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穿透式审计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
内容、程序和时间安排。审计方案须经审计监督中心负责人审
核、审计法律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审计组在
审计终结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监督中心进
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审计法律部进行质量复核。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并执行“三级复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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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监督中心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系统性复核,一级复核由
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确保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证据充分、结
论恰当;二级复核由审计监督中心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负责,
重点关注审计程序的履行情况、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及审计建议
的可行性;三级复核由审计法律部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负责,
立足于管理全局,对审计报告的逻辑性、规范性、风险揭示的
深度及整改建议的宏观性进行最终把控。
  审计法律部完成复核后,经总审计师或协管审计工作的领
导审批,组织研究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对审计
报告做相应修改完善,出具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经审批
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决定)如有
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内部
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督中心对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按照
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其他审计事项管理档案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承担内部审计
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
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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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信息审计监督中心。审计监督中心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负有跟踪验收责任,审计法律部负有督办管理责任,相关业务
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应从事项整改、举一
反三整改和源头整改等三个层面进行。整改归零标准做到“五
不放过”,即:问题不清、定位不准不放过;原因不清、根源
不明不放过;解决问题措施不力、效果不显著不放过;责任追
究不到位不放过;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不完成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 审计整改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律部应当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和线索,
按程序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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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常态化的风险自查机制。对于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内部控制失效或可能造成
重大损失的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审计法律部书面报告。对
于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重大风险的,在后续审计
评价中可作为尽职免责的考量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
级单位董事会、党组织责令改正,建立提醒、约谈机制,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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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本单位董事会、党组织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有效利用被
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
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航天信息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审计
法律部、审计监督中心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航天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航信法审〔2021〕194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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