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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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5]A0578 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称 “ 深 交 所 ” )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科华数
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
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15: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成辉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合计499人,代表股份184,965,0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67%。除
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178,572,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38%;
  反对6,361,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3%;
  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同意178,113,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61%;
  反对6,822,3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4%;
  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同意178,113,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61%;
  反对6,822,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5%;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同意178,102,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00%;
  反对6,834,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48%;
  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同意178,115,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71%;
  反对6,820,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74%;
  弃权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同意178,117,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79%;
  反对6,823,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9%;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同意184,795,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
  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
  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陈成辉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84,250,098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135%。
  陈四雄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84,251,177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141%。
  陈皓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84,233,593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046%。
  周伟松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84,241,486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088%。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肖虹女士获得的票数为184,282,074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308%。
  杨光松先生获得的票数为184,286,676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333%。
  史欣媛女士获得的票数为184,288,692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34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议案及第2项议案中的2.1、2.2子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议案3、议案4采取累积投票制,陈
成辉先生、陈四雄先生、陈皓先生、周伟松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肖虹
女士、杨光松先生、史欣媛女士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袁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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