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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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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25)第 16414 号
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韶静律师、王硕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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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方式、召开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其他
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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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6,234,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97%。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
票。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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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2,505,921 72.4564 934,200 27.0115 18,400 0.5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2,500,621 72.3031 935,500 27.0491 22,400 0.6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2,507,421 72.4998 934,700 27.0260 16,400 0.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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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告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255,259,714 99.6193 958,750 0.3741 16,500 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制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255,259,714 99.6193 958,750 0.3741 16,500 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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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前
述 1-3 项议案为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为应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 5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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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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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强 周韶静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