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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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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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
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鞍山森远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
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
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
事)。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或监
事会(监事决定)。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等重大事项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和
权限进行,并须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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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派
出监事必须在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
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或其他重
大会议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存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
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营
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
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其所投资的子公司合同、协议、章程等规定,向子公司
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
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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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
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
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
案。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独立进行员工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司保持一致。
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综
合部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
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公司递交
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
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
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五章 经营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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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应由公司统筹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
不得对外投资。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
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
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的权限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
细则》等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
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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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
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监督审计制
度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
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
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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