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表
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
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
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
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计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
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
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
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
称:
(一)主板的投票代码为“36+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三)投票简称为“XX 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 369601~369899,其中,主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
间为 369601~369799,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 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
称为“XX 优投”。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
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
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
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
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的,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
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
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
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
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
东账户系统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
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