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 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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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
资人等相关方(以下合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
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是指:承诺人在公司股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
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
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所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
诺事项单独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公司及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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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承诺豁免的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
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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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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