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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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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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
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在补选出的
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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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
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委员会,准备委员会决策前所需的有关文件或
资料。包括: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公司的考评标准,草拟考评的建议,并在审议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根据其职责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
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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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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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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