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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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
员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就
职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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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
机构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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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
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
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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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十六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
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通知
时限限制)。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每一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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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
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六章 年度履职与年报审计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年度审计的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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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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