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
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
所所有问询;
(七)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 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
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
事会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
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
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
会。
第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书时按相关规
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相关规定的
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
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
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二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
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
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