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
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的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
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及
时办理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减持的说明;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减持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受到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要求其引咎辞职;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