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传动: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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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投资事项中涉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分层决策制度,根据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总经理可以在董事
长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
  除前款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或由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
权进行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
项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部
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
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
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
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据本制度作出的重大投资
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公司证券部门、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查投资项目执行机构就项目进展情
况,做好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以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并向证券部门、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证
券部门、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
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
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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