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董事会八届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
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
表》(附件 1)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3),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
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并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并提交认定意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审核意见后提
交公司董事长审定;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严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以上述
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作书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2: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所在单位与 职务/ 身份证号码/统 信息所处 知悉信息 信息内容 登记人
序号 所在单位/部门 登记时间
姓名/名称 公司关系 岗位 一社会信用代码 阶段 方式 (注3) (注5)
( 注1) (注4) (注2)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
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
注3:填报各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擅自以任
何形式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
幕信息;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