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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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5年11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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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
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
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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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且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其他信
息。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媒体
公布。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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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等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
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妥善处
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作,不时审查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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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二)公司官网、新媒体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
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
通函、股东会通知及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
息,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
而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
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览阅。
(三)互动平台
动易”等,下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
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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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
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
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
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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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
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
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依规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四)投资者说明会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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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五)分析师会议、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七)接待调研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
范围,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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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除外。
调研的人员与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附件2),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
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对前款规定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八)电话与电邮咨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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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法定期间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附件3),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
站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及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
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及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的基础上,统一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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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在就公司有关情况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
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如需单独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在履行
完其内部报批程序后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可视情况派人参与沟通,沟通结果应当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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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董事会秘书负责;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开展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了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情况,
可列席经营管理相关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情况或要求
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媒体关系建立与维护,开展舆情监测,策划组织新闻发布会、重
大新闻宣传活动及媒体参观来访活动等。
公司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定专人配合,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经营和
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与资源支持;根据
投资者说明会、接待调研等活动需要出席活动,就涉及的相关事
项作出专业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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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
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敏感性意
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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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调研承诺书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贵公司的调研活动,我自愿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
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你公司;
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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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调研接待纪要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
接待人员: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参加调研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
记录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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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
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 接待过程中,公司接待人员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交流与
要内容介绍 沟通,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未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
附件清单(如有) 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