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考核的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执
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聘任
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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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也可召开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以便薪酬
与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接
收相关议案、组织相关会议、会议记录、档案保管和会议决议督办
等与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履行日常职责相关的行政性事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提供
审议议案和研究事项,负责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
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
事占多数。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
任。
第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其他成员经公司董事长征
求多数董事意见后提名任免,由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
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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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具有下列职责:
(一)最少每年审查一次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
知识和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
动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订立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每年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相关政策或其摘要;
(四)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之应付赔偿)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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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因应董事会所订的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议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九)考虑同类公司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及集团内其他职
位的雇用条件;
(十)审议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
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十一)审议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
安排,以确保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
亦须合理适当;
(十二)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自己的薪酬;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在履行权利范围之职责时,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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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或总经理。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主持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
(四)督促、检查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五)董事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董
事的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以及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人员经批准可列席
与公司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资料,并据此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相关
报告,报送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会议需要协
助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提名与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任时,程序如下:
(一)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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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在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广
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
提名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依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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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当召集人不能
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由过半数成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书面通知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各位成员;
特殊情况下,在三分之二以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无异议的情况
下,也可少于三日,也可采用其他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拟订,并通过
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送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和传真等)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须由成员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作
出决议时,必须经薪酬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名事项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薪酬进行讨论,经由薪酬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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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
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通知
上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
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
议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
作会议记录,各出席会议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决议和
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成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包
括成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等)
;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
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
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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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应及时提交董事会,以便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
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
无故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
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成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回避。
第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薪酬
与提名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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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
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