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
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
《公司条例》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
简称“
《公司条例》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以下简称“
《证券及
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
监会”
)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
购及股份购回守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
称“联交所”)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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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
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有关
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将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他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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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
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境外市场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以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
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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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一旦知悉内幕消息,应
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依照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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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主动申请停牌,直
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其通知停牌所
持理由的情况变化。
第十五条 如发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
告除外)
,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
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联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
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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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其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协助
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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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
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办理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促使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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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与公司秘书共同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和履行有关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信息在规定期限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公司和各子公司制定并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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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协助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相关
事务。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应制定信息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信息
报告路径、报告标准、审核流程、批准程序和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
内部信息的流转顺畅、审批及时、责任明确,确保向公司提交的拟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相关制度,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规章制
度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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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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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及联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的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适用)。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不同要求
的,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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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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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
相关规定发布的除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一) A 股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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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销或者宣告无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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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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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七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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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联
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规定的标准时,须遵守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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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二)H 股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 A 条 H 股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和通函及关于股东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董事会公告,如董事会预期在该次董事会上决定选派、建
议或支付股息,或将于该次董事会上通过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
间有关盈利或亏损;
(三)有关公司股本变动的报表(除月报表之外);
(四)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 章节规定的须予披露的交易的公告
和通函;
(五)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节所规定的关连交易公告和通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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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或通函,对于其他根据本条(二)
款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做出披露。
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和/或其子公司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总额按照《联交
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超逾 8%,或者如给予该实体的
有关贷款有所增加,而增加的数额按《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资
产比率计算为 3%或以上;
(2)公司和/或其子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按《联交所上市规则》
的定义)的财务资助,以及公司和/或其子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
做出的担保,两者所界定的资产比率合共超逾 8%;
(3)公司的控股股东(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定义)把其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的权益加以质押,以作为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债项的
保证,或作为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取得担保或其他责任上支持的保证;
(4)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包括一项条件,
对任何公司的控股股东(按《联交所上市规则》之定义)施加特定履
行的责任(如要求在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持股量须维持在某特定最低水
平),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又对公司
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违约可能会使贷款人要求实时偿还贷款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
宜作出豁免,或者发生大额数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影响盈利预测的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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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任何变动、或者任何董事、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发生下列结业及清盘事项:
(a)就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就公司、其控股公司或重大
子公司(即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计算的百分比测试
达到或超过 5%以上的子公司)的财产,委任一名接管人或管理人;
此委任由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或根据债权证条款作出,或因他
人向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
动;
(b)对公司、其控股公司或重大子公司(即按照《联交所上市
规则》第 14.07 条计算的百分比测试达到或超过 5%以上的子公司)
提出清盘呈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提出同等的申请,或颁布清盘
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c)公司、其控股公司或重大子公司(即按照《联交所上市规
则》第 14.07 条计算的百分比测试达到或超过 5%以上的子公司)通
过决议,决定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结束业务,或在注册或
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d)承接人就公司的部分资产行使管有权,或承接人出售公司
的部分资产,而该部分资产的总值或者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
额,按《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 5%;或
(e)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审裁处(无论在上诉或不得再进行
上诉的初审诉讼中)颁布终局裁决、宣告或命令,而此等裁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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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命令可能对公司享有其部分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且该部分资产的
总值或是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额,按《联交所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 5%。
(9)公司发行新股、回购股票或进行其他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
交易;
(10)公司由公众人士持有的上市证券数量低于《联交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最低百分比;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因发行新证券或购回其上市证券,而导致其可转换证
券的转换条款有所更改,或导致其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证的行使
条款有所更改;
(13)公司的审计师或会计年度结算日的任何变更;
(14)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包括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海
外分行的任何变动)、注册地址、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的代理人(如适用)、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或合规
顾问发生变更;
(15)其他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信息以及依照《公司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上市规则》、《并购和购回股份守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对于上述事项的
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并购
和购回股份守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 B 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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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等进展或变化的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二 C 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披露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
的内部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长。
第五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分
支机构、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
送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事
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相关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各分
支机构、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
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五十六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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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的格式、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形式审核;可根据需要由计划财
务部门等就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审议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编制及审核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
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成审批流程后的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
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控股、参股子公司提供定
期报告编制材料,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资料汇总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
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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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传递、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重大
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逐级向公司
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需提交董事会秘书的,由总经理批转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应当按照各自内部审批流程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
应当依规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并进行合规性审
查后,应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三)信息报备应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进展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报告
程序: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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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等情况,保证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经营管理层报告
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
保证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三)经营管理层、各分支机构及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相关报告
应同时报备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认定该等信息或报告是
否应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拟订有关信息披露方案并编制信息披露文稿;
(二)信息披露文稿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发;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或联交所登记,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
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
情况,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
日常经营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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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根据监管规定登载于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间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七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若信息披露文
件的电子版本是在下午 7 时后登载在交易所网站,公司必须在登载后
下一个营业日上午 8 时 30 分前在其本身的网站上登载有关文件;若
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版是在任何其他时间登载在交易所网站,公司必
须在登载后一小时内在其本身的网站上登载有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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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上述文件的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及借阅登记
工作,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
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上述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特别事项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则下的关
联人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 重大交易”
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
供产品和服务。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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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第七十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或者如作出披露将构成对香港成
文法规或法庭命令的违反,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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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证券及期货条例》
,不在联交所进行披露:
(一)香港法庭或香港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
(二)公司在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确保相关信息得到保密且相
关信息确实得到保密的情况下:
经批准予以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况,包括:
(a) 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法规所禁止披露的信息;
(b) 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庭命令所禁止披露的信息;
(c) 一旦披露会违反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关所施加限制的信息:
(d) 一旦披露会违反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法规所授予权利的当地
政府所施加限制的信息。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可以不予披露的例外情况在出现
下列情形时不再适用,公司应当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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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
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可免于公司内部的有关审
核程序。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媒体工
作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公司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就接受媒
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
公司,并经总经理办公室同意,方可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被采访
人应要求记者提供其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负责宣传工
作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需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信息披露应面向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专业机构和个人
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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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
据实回复,不得擅自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八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等信息之前,各控股子公司应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应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纳入对其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
年度考核内容,并在考核实施前听取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的意见
和建议。
第八十条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如需单独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在履行完其内部报批程序后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可视情况派人参与沟通,沟通结果应当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所属证券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
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
人看法”
。
此外,证券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和证券子公司的业务或情况、股价发
表任何言论。
(二)证券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和证券子
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第八十一条 证券子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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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报表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
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各级劳动
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单位的
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
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应按照本单位工
作职责,切实履行信息报备义务,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公司董事会
秘书有权检查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备情况。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和人员发生规
定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差错或者疏漏,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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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和人员失职,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
失的,应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进行处罚并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降职,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工作中应与
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
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
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